02月15日
2016年
中國共產黨綿陽市第六屆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決議
“十三五”時期我市發展新的目標要求●經濟發展水平跨上新臺階,經濟增速高于全國全省平均水平,提前實現地區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駠铱萍汲墙ㄔO取得新突破,軍民融合產業總產值實現翻番?!袢嗣裥腋V笖档玫叫绿嵘?,城鄉居民收入增速高于經濟增長,提前實現現行標準下貧困人口全部脫貧?!裎幕瘡娛屑涌旖ㄔO,社會文明程度實現新的提升?!裆鷳B文明建設取得新成效?!裰攸c領域改革取得新進展,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取得重大突破,黨的建設制度化水平顯著提高,各領域基礎性制度體系基本形成。 中國共產黨綿陽市第六屆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決議 中國共產黨綿陽市第六屆委員會第十次全體會議,于2015年12月10日至11日在綿陽舉行。出席這次全會的有,市委委員41人,候補市委委員5人。市紀委常委、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和市第六次黨代會部分基層代表列席了會議。全會由市委常委會主持。市委書記彭宇行作了講話。全會認真學習貫徹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省委十屆七次全會精神,審議通過了《中共綿陽市委關于制定綿陽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和《中共綿陽市委關于全面創新改革實現加快發展的決定》。全會聽取了市委常委會工作報告。一致認為,一年來,市委常委會全面落實中央、省委決策部署,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主動適應經濟發展新常態,堅持創新驅動、軍民融合、改革開放、城鄉統籌,實施“兩個一號工程”,狠抓脫貧攻堅、交通攻堅和“美麗綿陽”建設,發揮黨委統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全市呈現出經濟健康發展、民生不斷改善、社會和諧穩定、干群奮發有為的良好局面。全會高度評價“十二五”時期我市發展取得的成就,認為過去五年是綿陽極不平凡的五年。在省委堅強領導下,市委團結帶領全市黨員干部群眾,務實進取、拼搏奮斗,圓滿完成“5·12”特大地震災后重建,實現“十二五”規劃確定的主要目標。全市地區生產總值連上7個百億臺階,地方公共財政收入突破百億大關,規劃科技城集中發展區并啟動建設,獲批執行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先行先試政策,科學新城、空氣動力新城、航空新城取得階段性成效,成功舉辦三屆科博會,建成“雙百”大城市,成功創建并持續保持“全國文明城市”稱號,全面深化改革有力有序推進,人民生活水平顯著提高,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和“三嚴三實”專題教育取得明顯成效,良好政治生態不斷鞏固。五年發展的巨大成就,為“十三五”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全會深入分析我市發展面臨的機遇和困難挑戰,提出了“十三五”時期我市發展的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四個全面”戰略布局,踐行“五大發展理念”,堅持發展第一要務,突出創新驅動、軍民融合、改革開放、城鄉統籌,抓好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統籌推進“五位一體”建設和黨的建設,提高發展質量和效益,加快形成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的體制機制和發展方式,加快建設國家科技城和幸福美麗綿陽,打造一座創新之城、活力之城、希望之城,努力在全省率先次級突破、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為全省實施“三大發展戰略”、推進“兩個跨越”貢獻綿陽力量。全會在已經確定的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目標任務的基礎上,提出了“十三五”時期我市發展新的目標要求:經濟發展水平跨上新臺階,經濟增速高于全國全省平均水平,提前實現地區生產總值和城鄉居民人均收入比2010年翻一番;國家科技城建設取得新突破,軍民融合產業總產值實現翻番;人民幸福指數得到新提升,城鄉居民收入增速高于經濟增長,提前實現現行標準下貧困人口全部脫貧;文化強市加快建設,社會文明程度實現新的提升;生態文明建設取得新成效;重點領域改革取得新進展,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取得重大突破,黨的建設制度化水平顯著提高,各領域基礎性制度體系基本形成。全會強調,要把“五大發展理念”作為綿陽未來發展的“航標”。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以創新驅動、軍民融合為重點,加快把綿陽國防軍工科研優勢轉化為發展優勢。把協調作為持續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促進城鄉區域、經濟社會、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綠色作為永續發展的重要基礎,加快建設美麗綿陽。把開放作為繁榮發展的必由之路,構建區域互利合作新體制和招商引資新機制。把共享作為發展的根本目的,既通過加快發展滿足好“多數人”的民生需求,又通過精準扶貧解決好“少數人”的脫貧問題。全會強調,建設國家科技城,既是中央、省委對綿陽的明確要求和殷切期望,也是綿陽肩負國家使命的責任擔當。要推動軍民深度融合,開展全面創新改革試驗,推動形成全要素、多領域、高效益的軍民深度融合發展格局。要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強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和主導作用,釋放科研院所和高校創新潛能,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要培育引進“兩新”產業,大力發展電子商務和“互聯網+”,加快構建現代產業發展體系。要加快建設科技城集中發展區,打造發展新引擎和產城相融、宜居宜業的現代新城。要強化創新人才支撐,加快建設“人才特區”。要深化改革擴大開放,不斷增強發展的動力活力。全會強調,建設幸福美麗綿陽,既是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根本要求,也是順應人民群眾期盼的現實需要。要大力發展縣域經濟,夯實底部基礎。要精準推進脫貧攻堅,加快全面小康步伐。要大力推進國家新型城鎮化綜合試點,構建現代城鎮體系。要全面發展社會事業,讓人民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以交通攻堅大會戰為重點全面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升發展的基礎保障能力。要加強生態文明建設,實現綿陽永續發展。要加快建設法治綿陽,把各項工作納入法治化軌道。努力把綿陽打造成全省最幸福、最美麗的城市,使美麗抬頭可見、幸福觸手可及。全會指出,中央把綿陽納入國家系統推進全面創新改革試驗區域,對加快建設國家科技城和幸福美麗綿陽具有重大里程碑意義。要把全面創新改革作為“十三五”發展的頭等大事,著力構建全國領先的軍民融合創新轉化、產業培育、人才集聚、開放合作、服務保障“五大體系”,通過3至5年努力,形成以創新為主要引領的經濟體系和發展模式,加快建成國家軍民融合創新改革示范區、國家創新驅動發展特色示范區和西部經濟發展新興增長極。全會指出,2016年是全面實施“十三五”規劃的開局之年,也是加快建設國家科技城和幸福美麗綿陽的承上啟下之年。全市上下要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省委十屆七次全會和市委六屆十次全會精神,堅持科學發展、加快發展,扎實推進以軍民深度融合發展為特色的全面創新改革試驗,精心組織“項目年”,深入實施“兩個一號工程”,促進縣域競相發展,全力打好脫貧攻堅戰、交通攻堅大會戰“第一仗”,加大招商引資和項目推進力度,大力推進“美麗綿陽”和“幸福綿陽”建設,深入推進依法治市,為“十三五”發展開好局、起好步。全會強調,建設國家科技城和幸福美麗綿陽,關鍵在黨,關鍵在人。要發揮黨委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完善抓方向、議大事、管全局的工作機制,加強對重大事務的綜合協調、組織實施和督促檢查,進一步提高領導能力和執政水平。各級黨組織要把抓好黨建作為最大政績,加強思想政治建設,堅持正確用人導向,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強化正風肅紀,鞏固發展風清氣正、干凈擔當的良好政治生態。要調動一切積極因素,團結一切社會力量,動員全市各族人民共同奮斗,把宏偉目標變成美好現實。全會確認市委常委會之前作出的給予胡德兵開除黨籍的處分。全會號召,全市各級黨組織和廣大干部群眾要緊密團結在以習近平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周圍,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委、市委的重大決策部署,滿懷信心、開拓創新、奮力拼搏,決勝全面小康、實現加快發展,為加快建設國家科技城和幸福美麗綿陽而努力奮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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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
2015年
四川省委十屆七次全會公報主要內容解讀
四川省第十屆委員會第七次全體會議2015年11月16日至17日在成都舉行。主要內容1:全面“二孩”2016年一季度或將實施與中央十八屆五中全會公報相同,此次省委全會公報也明確提出“全面實施一對夫婦可生育兩個孩子政策”。四川省衛生計生委主任沈驥認為,這既貫徹了中央精神,回應了老百姓的期待,也是適應新形勢對人口政策作出的重大調整。對于這一老百姓最關注的熱點問題如何落地,沈驥表示,四川“全面二孩”政策將嚴格依據國家衛計委強調的“全面二孩政策必須依法啟動”來實施,生育政策仍按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律法規執行。目前,四川正在進行相關政策和方案調查、研究及未來預判,并與相關部門啟動研究我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改工作,在等國家修法,四川再修改條例后正式啟動實施“全面二孩”政策?!耙话阏J為,2016年一季度或將正式實施?!鄙蝮K預測。主要內容2:出行更便捷 5年后進出川高速公路24條未來5年,川人出行將如何巨變?公報提出,“加快構建鐵路運輸干線網絡,推進高速公路大通道建設,高水平規劃建設成都天府國際機場?!睂Υ?,四川省交通運輸廳廳長彭琳表示,“十三五”將打一場交通大會戰,規劃投資5000億元以上,高速公路通車里程將達到8000公里,在建1萬公里。目前進出川高速公路已有17條,到2017年將達20條,到2020年達24條。同時,著力補齊農村公路短板,突出精準扶貧,2400余億元投向88個貧困縣,到2020年三州州府全部通高速,確保脫貧不因交通而掉隊。不僅如此,今后5年,出川鐵路大通道將由7條增至15條。天府國際機場將與雙流國際機場共同形成中國西部最大的區域性國際航空樞紐。路網之間、多種運輸方式之間的互聯互通、無縫銜接不斷加強?!境啥夹略鋈龡l出川高鐵】成都軌道交通規劃里程由原來的996公里增加到1700公里。除將新增成都到西安等3條時速達到350km的出川高鐵外,成都還有望實現成灌高鐵和成蒲鐵路的公交化運營。成都3.5環附近的鐵路環線有望增設城市站點,未來上下班也能選擇鐵路出行。3條出川高鐵:①成都到西安出川高鐵。②新增由成都到鄭州到武漢的高鐵,將經過達州、萬州和利川三地。同時,在武漢與到上海的高鐵對接,成為第二條滬蓉高鐵。③新增成都到昆明的高鐵,將經過成都天府國際機場,到達瀘州后再去往昆明。更多請點擊成都新增到西安、鄭州、昆明等三條出川高鐵【2020年出川鐵路通道增至15條】從去年成綿樂客專通車運營,到今年成渝客專預計開通,從成都始發的動車組越來越四通八達,全國暢行.據省發改委,今后幾年,四川省鐵路建設每年將有1-2個項目新開工、2-3個項目建成投運,至2020年,全省鐵路營業里程將達6100公里,出川鐵路大通道由7條增至15條。好消息:2020年出川鐵路通道增加至15條主要內容3:普高倒計時 民族地區15年免費教育對于家庭貧困的孩子來說,今后可以免費上高中了。公報提出:鞏固提高義務教育水平,普及高中階段教育,實施民族地區十五年免費教育計劃,建立完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2014年,四川高中階段毛入學率為88.01%,離2020年90%的普高目標已經接近。但是,當前普高的短板在貧困地區,88個貧困縣的高中階段毛入學率僅為65.03%?!敖逃亲畲竺裆こ?,從‘普九’到‘普高’的提速升級,不僅體現了省委對教育公平性的重視,還將進一步提升勞動力素質,為四川經濟和社會進步提供更有力的智力支持與人才支撐?!彼拇ㄊ〗逃龔d廳長朱世宏說,教育扶貧攻堅戰已經全面打響。春季學期,藏區實現從幼兒園到高中的15年免費教育,未來還將覆蓋到所有民族地區。公報緊跟著提出“建立完善現代職業教育體系”,這是對中職教育發展的重大利好?!捌占案咧须A段教育,不等于普及普通高中教育,要堅持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的協調發展,別把職業教育辦成二流教育?!敝焓篮暾f。主要內容4:精準扶貧497.65萬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公報提出,“打好精準扶貧、精準脫貧‘3+10’組合拳,讓貧困群眾住上好房子、過上好日子、養成好習慣、形成好風氣?!薄笆∥畬昧稳珪状我匀珪问揭褜Ψ鲐氉鞒鰧n}部署,現階段是如何具化成項目和資金,安排進入‘十三五’規劃中去?!彼拇ㄊ》鲐氁泼窬志珠L張谷認為,因此公報對扶貧盡管只有一句表述,但背后任務艱巨、使命重大。張谷表示,全省“十三五”規劃將首次為扶貧單列章節,之前總投資1400余億元的十個專項扶貧方案和正在推進的“五個一批行動計劃”也將進入規劃。未來5年,四川將確保每年減貧100萬人左右,到2020年全面消除絕對貧困,497.65萬農村貧困人口全部脫貧、11501個貧困村和88個貧困縣全部摘帽。主要內容5:最嚴環保制度 環保執法機構省以下垂直管理公報提出,“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推進多污染物綜合防治和環境治理?!弊鳛樽顕拉h保制度之重,落實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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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月03日
2015年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辦公室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辦公室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川發改辦〔2015〕25號 各市(州)、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局):為進一步發揮企業債券在捉投資、穩增長中的積極作用,國家發展改革委制訂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功能支持重點項目建設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通知》(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現轉發你們,并就做好今年全省企業債券發行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視,深化企業債券融資意識今年以來,宏觀經濟環境錯綜復雜,影響經濟發展的不確定因素增多,下行壓力持續加大。為應對經濟下行趨勢,充分發揮企業債券融資在捉投資、穩增長中的積極作用,各市(州)、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局)要進一步深化對企業債券在貫徹國家產業政策、支持經濟結構調整、服務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大局中的重要作用和意義的認識,大力推進轄內企業債券申報工作,擴大企業債券融資規模,引導債券募集資金流向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為促進經濟平穩健康發展提供更多的資金支持。二、認真研究,探討債券發行最優方案國家發展改革委今年先后出臺了鼓勵發行城市地下綜合管廊等四大專項債券和項目收益債券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繼續加大企業債券品種創新力度。發改辦財金〔2015〕1327號文進一步從放寬城投企業發債數量限制、支持縣域企業債券、降低企業債券發行條件要求、提高區域經濟和債券風險跡象預警線等多個方面降低了企業債券發行門檻,各市(州)、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局)要抓住當前的良好時機,認真學習領會政策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參與項目篩選、方案設計,積極探索創新債券品種,有效引導申報企業少走彎路,提高申報成功率。三、迅速落實,加快推進發行申報工作為有針對性地做好對擬發債企業的培育、指導和服務工作,請各市(州)、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局)對轄內擬發債企業的情況進行一次摸底調查,及時將本通知精神向企業傳達,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做好債券發行申報工作,合理安排申報材料上報時間,并填寫《2015年擬發行企業債券有關情況統計表》(見附表),于6月19日前報送我委。我委將據此制定全省發債工作方案。對已啟動項目,要督促發行人和中介機構加快工作進度,盡快上報。對擬啟動項目,可組織發行人到我委進行溝通,我委將提供咨詢解答和指導服務。四、主動作為,提高溝通協調服務質量為提高預審工作效率,保障申報材料質量,各市(州)、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局)、各擬發債企業要加強與我委的溝通銜接,提前報告企業債券發行申報相關情況。我委將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認真組織開展預審工作,主動與國家發展改革委溝通銜接,對各擬發債企業的發行申報工作提供積極的指導和協調服務,并將根據工作需要,分批到各市(州)、擴權縣(市)進行交流探討,組織業務培訓和債券知識講座;各市(州)、擴權縣(市)發展改革委(局)要做好協調服務工作,主動幫助企業解決發行申報過程中的問題,把好企業申報材料的質量關,提高轉報效率。聯系人:葉茂、李俊雄、曾帥電話:028-86705891,028-86705742,028-86705731郵箱:yemao@sc.cei.gov.cn附件:2015年擬發行企業債券有關情況統計表   四川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辦公室2015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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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5日
2015年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開展2015年全縣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大檢查的通知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開展2015年全縣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大檢查的通知各建設、施工、監理單位:為深入貫徹落實綿陽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的通知》(綿建局函〔2015〕28號)、綿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管理的通知》(綿建質監〔2013〕71號)、綿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監督檢測的通知》(綿建質監〔2014〕90號)、綿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監督檢測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綿建質監〔2015〕11號)、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印發《三臺縣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住建局〔2014〕)142號)等文件的要求,治理建設領域突出問題,加強建設工程見證取樣管理,加大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執法力度,切實保證建設工程質量。經研究,決定開展2015年全縣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大檢查,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檢查安排及時間(一)2015年5月4日至5月30日,各企業、各工程項目部組織自查、整改、總結;(二)2015年6月1日至6月30日,縣質量監督站檢查組對全縣在建項目見證取樣送檢進行專項大檢查;(三)2015年7月3日,縣質量監督站對檢查結果予以匯總、通報。二、檢查范圍全縣在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設施工程,其中,保障性安居住房、小區住宅工程作為檢查的重點。三、檢查內容(一)建設單位、施工企業和監理企業及檢測單位執行國家工程質量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情況;(二)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企業貫徹執行綿陽市住建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的通知》(綿建局函〔2011〕28號)、綿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管理的通知》(綿建質監〔2013〕71號)、綿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監督檢測的通知》(綿建質監〔2014〕90號)、綿陽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關于加強我市建設工程監督檢測的通知》的補充通知(綿建質監〔2015〕11號)及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印發《三臺縣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住建局〔2014〕142號)等文件情況;(三)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和專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規定復驗的進場材料、構(配)件和涉及到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設備系統性能抽樣檢測項目;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和材料,見證取樣和送樣的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技術標準中規定應取樣數量的30%;(四)民用建筑工程中使用的保溫節能材料和系統(如門窗等);(五)建筑安裝工程所使用的管材管件、開關插座、電線電纜、安全設施等材料;(六)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中的材料,承重結構的混凝土試塊、砂漿試塊、鋼筋接頭,混凝土摻加劑和構(配)件等抽樣檢測項目;(七)國家和地方標準規定必須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其他材料、試件等抽樣檢測項目;(八)工程技術資料的收集、歸檔,特別是質量保證資料收集的及時性和完整性;(九)見證取樣制度落實情況,現場混凝土試塊標養及同期養護情況,委托外加工的鋼筋質量情況等;(十)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抽查數量不得低于30%。四、檢查方式(一)本次專項大檢查,成立2個“見證取樣送檢專項檢查組”,檢查采取片區交叉檢查的方式進行;(二)各個檢查組成員分別由建管股及質監站監督員組成,每組不少于4人,按照附頁中《見證取樣考核評分表》內容,采取“逐項檢查、獨立打分、集中匯總、統一考評”的原則。項目應均勻分布、評分標準統一、數據真實客觀,避免了檢查中的走形式、人情分等現象。 五、檢查要求(一)各工程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要高度重視,認真開展在建工程項目質量安全自查工作,各企業負責人要親自帶隊,全面排查和消除各類質量安全隱患,及時整改檢查中存在的質量問題;(二)各建設工程項目應堅持邊檢查邊整改的原則,施工企業、項目部、監理機構要做好檢查記錄和整改記錄,存現場備查。(三)縣質量監督站檢查組要切實履行職責,根據《見證取樣考核評分表》內容(見附件),認真查找工程見證取樣問題、及時督促責任單位排查質量隱患。對存在問題的項目要書面責成責任單位進行整改,并跟蹤整改結果;(四)本次檢查實現分項打分,集中匯總。按得分分為“合格”(80分以上)、“基本合格”(60—79分)、“不合格”(60分以下)三個等級。被評為“不合格”的項目,必須停工整改,整改合格經檢查組復查后方可復工。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檢測機構應按相應規定,作好本次專項大檢查的迎檢工作,如以任何形式敷衍了事、弄虛作假、玩忽職守、不接受檢查等,將按照《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附件:建設工程見證取樣考核評分表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2015年5月4日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綜合辦  2015年5月4日印發   建設工程見證取樣考核評分表工程名稱:                                                                                    編號:序號考核項目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評分標準分實得分備注1人員資質取樣人持證上崗、從事見證取樣工作3年以上查看相關證書,不符合扣2分5見證人工程類初級以上職稱,從事質量見證取樣技術管理工作不少于3年查看相關證書及人員技術檔案,職稱和工作年限各占2分5授權委托書是否得到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的授權查看授權文件,沒有授權文件,不得分3 備案表是否到質量監督機構備案查看授權文件,沒有授權文件,不得分42質保體系見證取樣方案是否有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總監審核通過的《見證取樣方案》查看文件,無審核簽字一項扣2分4見證取樣方案的執行情況見證取樣工作內容應與方案相一致,報告發放時間應符合相關規定的時間查對檢測委托單和見證取樣報告,1份不符扣2分4質量體系審核應制定一套適合本項目實際的內部審核表格,并能定期開展內審查看內審記錄記錄23儀器設備儀器正確配備批準開展見證取樣項目相適應的所有儀器設備及輔助工具(如:卷尺、游標卡尺、試塊盒、塌落桶、照相機等)缺1項扣2分6養護設施混凝土養護室(箱)溫濕度能進行自動控制不能自動控制,此項不得分,現場無混凝土標養室(箱),該評分表為零分10檢定維護設備完好,定期維護保養,運轉正常,使用記錄齊全未定期檢定扣2分24檔案記錄信息化管理應建立質量見證取樣自動化管理系統沒有建立不得分2溫度記錄數據真實查對原始記錄,1份不符扣1分2取樣記錄是否如實填寫取樣記錄查看取樣記錄,內容不全扣2分,無記錄此項不得分3見證記錄是否如實填寫見證記錄查看見證取樣記錄,內容不全扣2分,無記錄此項不得分3序號考核項目考核內容考核標準考核評分標準分實得分備注5方法流程技術標準貫徹執行國家技術標準及時、方法正確查看受控標準目錄和貫標學習記錄以及見證取樣記錄和報告,存在1個過期標準扣1分3流程見證取樣的取樣、封樣、標示、送樣等應規范一項不規范扣2分8方法見證取樣方法應與方案相一致,取樣的批次、數量、規格、大小等符合相關規定查看留置的樣品,1份不符扣2分56樣品報告樣品管理有專門樣品存放處,留置的樣品有專門標示,樣品登記、存放和送樣記錄齊全樣品無標示,1處不齊全扣2分;樣品亂堆放,1處不齊全扣2分;4砼同條件試塊現場有無砼同條件試塊1處沒有扣2分4不合格報告臺帳建立不合格報告報告制度,并建立臺帳沒有建立不得分2送樣委托單信息齊全、數據真實查對原始記錄,1份不符扣2分4檢驗報告檢驗的項目和數量是否符合現行規范要求查對圖紙,見證取樣數量不足一次扣2分,應送檢的項目未檢測,該評分表為零分15總計得分考核組簽字:被考核單位負責人簽字:                                                                                          考核時間:說明:1、標準分為本欄最高分,扣分時,將本欄分數扣完為止,沒有負分;遇有缺項時的實得分=(可評分項目的實得分之和÷可評分項目的應得分值之和)×100;     2、備注欄里應填寫扣分和不得分的簡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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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5日
2015年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做好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的通知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做好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的通知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為扎實開展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根據《綿陽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綿陽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綿建局發〔2014〕108號)和《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印發〈三臺縣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三住建局〔2014〕142號)文件精神,經研究,決定在全縣范圍內開展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工作范圍全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二、工作對象涉及工程中的滲漏(樓地面、外墻、門窗、屋面等)、裂縫(現澆樓板、墻體等)、墻面空鼓以及其他質量常見問題的工程質量問題。三、工作內容以工程項目為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為責任主體,建設、勘察、設計、監理單位為配合責任方,共同開展工程質量常見問題的防治工作,各施工項目部要按以下要求開展工作:(一)建立“防治工程質量常見問題”組織機構,明確責任人,簽訂質量責任承諾書;(二)制定實施方案,明確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工作措施和行動步驟;(三)根據工程項目的實際情況,全面分析各類工程質量常見問題產生的原因,從勘察、設計、施工、進場材料等各個方面和環節找到需控制的重點環節、關鍵部位,對各類工程質量常見問題的風險點(源)進行標示,制定相應的工作措施并在施工中嚴格執行;(四)項目部要在施工現場設置專用的“樣板展示區”,其主要內容應包括:范例圖版、工藝圖片、砼標養室、工法說明、規范條文、實物樣板等;(五)實施過程中,要對照防治方案和措施進行現場檢查、及時改進、做好記錄、進行原因分析,提出整改意見和不合格項的處理辦法,不斷總結經驗,形成制度,不斷改進方式和完善手段;(六)落實對參與的作業班組和個人的考核及獎懲。四、工作方法(一)自查自評施工項目部應對照“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評分表”(詳見附表)進行自查自評,找出施工過程中質量工作存在的薄弱環節,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認真實施,并做好專題會議記錄和整改記錄,每月不少于一次。(二)監理檢查項目監理機構應對工程項目進行“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評分表”專項檢查,并對檢查情況做好記錄,提出相應處理意見,對檢查出來的問題及薄弱環節要逐項進行跟蹤,并同時督促項目部嚴格按照所制定的整改措施盡快落實。(三)三方評價建設單位負責對施工單位的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進行第三方評價。建設單位可以委托第三方專業咨詢機構實施,也可以自行組織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咨詢等單位實施,也可以聘請業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實施。(四)抽查核實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將不定期對項目自檢、監理檢查及第三方評價情況進行抽檢。對所有專項治理檢查情況的真實性進行監督核實,對各單位的工作履職情況進行核查。五、工作考評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實行量化考評,詳見“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評分表”,量化考評實行自查自評、監理檢查、三方評價權重制及監督機構考核制。量化權重分配:施工項目部自評權重占40%、監理單位檢查權重占30%、第三方(包括建設單位等)評價權重占30%。工程質量監督機構針對抽檢結果,采取否定制和扣分制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監督考核。對“檢查評分表”中有強制性要求的項目(附表中有下劃線的檢查項)未達標的實行否決,該考核項目計零分;對“檢查評分表”中具體內容和指標未落實的扣除相應分值。對記零分和扣分項目的整改情況進行跟蹤,并做好相應考核記錄。六、獎優罰劣(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把監督檢查考核結果作為考核企業資質、從業人員資格的重要依據。(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將對轄區內各項目部在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整治活動進行考評匯總。名列前茅的工程項目由縣住建局授予“防治工程質量常見問題示范工程”稱號,并通過官方網站、新聞媒體等進行表彰,支持企業上檔升級,推薦承攬非招標工程。(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對每年開展工程質量常見問題專項整治活動考評結果后三名的工程項目進行公開通報批評,將其納入企業不良行為記錄和降低企業信用等級;對質量管理水平低下、實體質量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的單位,對項目負責人進行約談,限制企業參加各類工程招投標活動,對企業資質實行復查。特此通知。附件: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評分表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2015年5月4日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綜合辦  2015年5月4日印發  附件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評分表序號考核項目應得分具體內容和指標項目自檢監理檢查第三方評價監督考核一質保體系12分2組織機構的建立2管理體系的建立和運行情況3質量終身責任承諾書1成立QC小組2規范、標準的圖版圖片宣傳欄2工藝、工法樣板展示區的設置二工程檔案8分1總體目標制定1專項方案的細化程度、可實施性和審批情況1目標分解及相關責任人1技術交底的針對性、可操作性等1監理公司的整改通知單及回復1監理公司的澆筑令1三檢制度的實施情況1新澆砼專人養護、次數、記錄序號考核項目應得分具體內容和指標項目自檢監理檢查第三方評價監督考核三防治措施42分2優化設計(設計措施、部位、方法等)3材料質量保證(三證齊全、有無復檢報告)3控制鋼筋保護層和樓板厚度的措施3現澆板管線密集處的防裂措施3梁柱核心區鋼筋制安及高標號砼區域的控制情況3混凝土質量缺陷的控制措施2砼試件的標準養護室(箱)和同條件試塊留置情況3防治新澆現澆板開裂的措施3填充墻砌體構造柱植筋、綁扎及的頂端砼質量的控制措施3砌體架眼洞的補砌、補塞飽滿情況2防治在砌體墻面開槽打洞的措施3防水的材料、部位、高度等的控制措施3防治外墻、外門窗滲漏的措施3防治地坪不起砂、裂縫;同房間地面平整、無明顯色差的措施3控制層高、開間、進深的措施序號考核項目應得分具體內容和指標項目自檢監理檢查第三方評價監督考核四工藝創新4分2混凝土中摻加抗裂纖維1增加抗裂鋼筋網片1保證現澆板厚度采用的整體式馬鐙五實體質量30分3鋼筋的型號、規格、間距、尺寸等符合要求3砼構件外光內實,無明顯外觀缺陷等3砌體無斷磚、通縫、瞎縫,灰縫飽滿度,橫平豎直,觀感質量等情況3構造柱和過梁等二次構件的澆筑成型質量3現澆樓板厚度的實測情況3現澆樓地面有無開裂、空鼓等現象3外墻、外門窗防滲漏的情況3門窗邊框收口與塞縫是否飽滿的情況3欄桿與主體結構的連接情況3保溫材料收頭、封邊和部位、厚度的情況六獎懲辦法4分2是否建立獎懲制度及執行情況2違反操作規程的記錄、處理情況七得分100分八評定結果考核人員(簽字)說明:1、本表總分值為100分,考核實行否定制和扣分制。 2、量化分配:項目部自評權重占40%、監理單位檢查權重占30%、第三方(包括建設單位等)評價權重占30%。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抽檢結果,采取否定制和扣分制相結合的形式進行監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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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5日
2015年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暨一季度建設工程安全執法檢查情況的通報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關于“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暨一季度建設工程安全執法檢查情況的通報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股室,各建設單位、施工企業、監理單位:根據省、市、縣關于開展建設領域質量安全生產大檢查工作安排,結合“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住建局于2015年3月26日至4月23日組織建管股、質監站、建設監察大隊對全縣在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進行了安全文明施工拉網式檢查和“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檢查?,F將有關檢查情況通報如下。一、檢查內容1.是否存在無資質施工、層層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等行為;2.是否開展“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落實五方主體責任;3.是否開展高大模板、卸料平臺、腳手架、深基坑、建筑起重機械等五個專項治理“回頭看”活動;4.對施工用電、洞口臨邊防護、勞動保護用品發放和使用、文明施工、農民工工資發放、防火安全情況進行全面檢查;5.工程實體質量、施工技術資料及監理評價情況。二、檢查情況此次共檢查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40個在建工程,建筑面積126.26萬平方米。檢查中發出責令限期整改通知24份,停工通知書12份,質量整改通知書3份。檢查中發現質量安全方面表現較好的工程項目有東方時代廣場項目、時代外灘項目;表現較差的工程項目有2014年公共租賃房蘆溪項目、梓錦馨華項目。具體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方面1.各施工項目對“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精神未認真組織學習傳達,對“兩年行動”的內容還認識不清;2.所檢查的工程項目,五方責任主體授權和承諾書普遍存在未備案、公示,個人信息資料不完善;3.部分施工單位工作人員上崗人證不符;4.部分監理單位存在人證不符或一名監理人員同時負責幾個工程項目和同時兼職總監、監理工程師和監理員職責;5.就上崗人員到位履職的情況及資料反映,部分項目存在涉嫌掛靠行為;6.部分工程項目存在未進行招投標和辦理施工許可證就動工建設,且“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工作基本未落實;7.部分工程項目存在農民工工資發放制度不落實,工資表不完善,社保情況與實際現場管理人員不符。(二)安全施工方面1.一些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意識不強,施工現場管理混亂,安全措施不符合規范標準要求,安全生產保障體系不完善;2.部分監理單位專業監理工程師和總監對施工單位編制的專項施工方案審查不嚴,部分現場監理人員履職盡責不到位;3.部分工程項目腳手架搭設不規范,甚至個別高層建筑工程使用懸挑式腳手架外挑桿件,未按照要求采用型鋼而使用鋼管;4.部分卸料平臺搭設不規范,未標明限重貨載,臨邊防護搭設不規范,無擋腳板;5.部分鋼筋操作棚、攪拌機棚、進出通道未設置雙層硬防護。防護棚采用支模板和玻纖瓦等不滿足防護要求;6.部分起重設備未經檢測和備案便投入使用,且在使用過程中未按規范要求對起重設備進行定期檢查、保養和維護,存在安全隱患;7.大部分工人包括現場管理人員都未能正確佩戴安全帽和正確使用安全帶。(三)文明施工方面1.個別施工臨時圍擋未按照規定標準設置(特別是鎮鄉建設工程),存在圍墻高度不夠,且穩定性較差和未連續設置;2.部分施工大門處六牌一圖不規范或內容不全,甚至個別工地沒有;3.部分施工現場混亂,場地未硬化,無排水、沖洗設施。未按照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的布局進行材料堆放、掛名標牌和安置施工機具;4.個別施工現場建筑垃圾未及時清運,材料堆放無序,環境雜亂;5.個別施工作業區和辦公、生活區未嚴格分開。(四)工程質量行為方面1.建設單位(1)部分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及時辦理報建手續(如規劃許可證、質量監督手續、施工許可證等)就擅自進行工程施工;(2)建設單位未及時將施工圖審查意見及設計回復提交給施工、監理單位,設計回復意見落實不力;2.施工單位(1)部分工程項目施工組織設計未按規定及時進行報審;原材料進場驗收流于形式,材料臺賬不能真實反映材料進場的實際情況;個別工程未按相關規定對進場原材料進行復檢;(2)部分工程項目混凝土同條件試塊留置數量偏少,且未做測溫記錄;計量器具配置不全或未到指定部門進行檢定;(3)部分工程使用的預拌混凝土未及時提供質保資料。3.監理單位(1)部分項目的監理規劃、細則、旁站方案未按規定進行審批,對施工過程中出現的質量問題不能及時下達整改通知,督促責任方進行整改,旁站工作不落實;(2)部分監理人員對進場材料沒有認真進行驗收和審查,對施工單位填報的材料驗收記錄與實際不符或無材料驗收記錄等問題未要求施工單位進行整改;(3)部分工程監理規劃、細則中無節能分部內容,對節能工程的施工分包單位未進行資質審查,對節能工程的關鍵部位未實施旁站監理;(4)質量驗收記錄及隱檢記錄簽認不及時。(五)部分工程在實體質量方面存在的常見質量問題1.砌體組砌方式不正確,砌體砂漿飽滿度達不到規范要求;砌體用砂級配差;2.混凝土構造柱加密箍數量不足,箍筋彎后平直長度不符合要求,構造柱主筋搭接長度不夠;3.混凝土構件外觀質量存在施工縫夾渣、接茬處漏漿、蜂窩、脹模等缺陷;4.衛生間及有防水要求的墻體下部未按規定做混凝土翻邊;5.通過檢測機構現場檢測,發現部分樓板厚度允許偏差超過規范要求。四、下步工作要求1.工程建設各方責任主體單位要強化安全職責,落實“兩到位”,監督其安全保證體系的建立和運行,層層簽訂安全責任書。2.建設單位要加強對施工、監理單位的管理,督促施工、監理單位落實安全責任,特別是對項目負責人及項目安全管理機構人員的到崗履職及方案的審批、執行情況,要切實做好考核管理。要保證安全文明措施費的投入,及時定額撥付到位。3.監理單位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監理責任,加強過程管理,加強施工現場的安全巡視和旁站監理,要善于發安全隱患,善于監督施工企業落實整改,防止安全事故發生。4.通過宣傳和培訓切實提高安全管理人員的業務技術能力和責任意識。施工單位要加強現場作業人員安全生產知識和技能培訓,保證三級教育培訓入腦入心,提高作業人員安全意識和操作技能。要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嚴格落實企業負責人一線帶班制度,按照“日、周、月”工作要求,履行各自職責,定期組織安全檢查,排查隱患,采取防范措施徹底消除隱患。5.進一步強化施工現場安全文明管理。各方責任主體,特別是施工企業要強化施工現場“三寶、四口、五臨邊”管理與防護,做到定人、定崗、定責,嚴格塔吊、施工電梯、吊籃等設備的安、拆方案與驗收程序審查,嚴格執行TN-S規范標準要求,對現場臨時用電進行全面疏理,切實抓好火災防控工作,加大力度督促各項目部改善作業、辦公區及生活區的安全文明衛生狀況6.全面落實工程各方責任主體的質量終身責任。一是明確項目負責人的質量終身責任;二是五方責任主體(建設、勘察、設計、監理、施工)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授權書,應報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安全監督機構備案;三是強化對監理單位及施工企業質量行為的監督。7.全面開展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按照住建局《關于做好工程質量常見問題防治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質監站從2015年6月1日起,將不定期對全縣報建的在建項目落實工程質量防治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考評。8.進一步加強見證取樣送檢管理工作。按照住建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建設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的通知》的工作要求,質監站從2015年6月1日起,將不定期對全縣報建的在建項目落實工程見證取樣送檢工作的情況進行檢查、考評。9.加強監督執法。質量及安全監督執法單位要對下達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的工程項目,要求建設單位、監理單位督促施工單位整改落實,施工單位在整改完畢后書面回復,對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施工企業,將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法進行立案查處并進入不良行為記錄。10.按照省、市、縣和住建局有關文件的工作部署,及時組織開展巡查和大檢查,運用好數字化工地監控平臺,及時查處違法違章行為,督促企業落實質量安全生產方責任,保證安全投入,落實安防措施,健全工程質量保證體系,以實際行動保證“質量安全建設年”活動扎實推進,切實履行建設工程的質量安全責任。附件:“工程質量治理兩年行動”暨一季度建設工程安全執法檢查表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                            2015年5月8日 三臺縣城鄉規劃建設和住房保障局綜合辦 2015年5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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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月15日
201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定的通知川府發〔2014〕58號各市(州)、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有關單位:為鞏固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成果,深入貫徹省委《關于建立健全作風建設長效機制的意見》和《關于認真貫徹“三嚴三實”要求進一步加強黨員干部教育管理監督的意見》,進一步加強我省土地出讓管理,規范土地出讓行為,健全土地出讓管理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省政府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  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的規定為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管理,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特制定如下規定。一、規范土地出讓前期工作(一)堅持規劃先行。各地要加快實現擬出讓地塊控制性詳細規劃全覆蓋,在控制性詳細規劃未覆蓋區域,不得出讓房地產開發用地。市、縣城市規劃部門必須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節約集約用地要求,明確并向社會公開擬出讓地塊的空間范圍、用途、容積率、建筑密度、綠地率等規劃條件,涉及兼容一種以上用途的,必須明確各用途范圍和比例。(二)堅持“凈地”出讓。擬出讓地塊必須是征收(拆遷)安置補償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土地權利清晰并已注銷原土地使用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基本條件的“凈地”。不具備“凈地”條件的宗地,一律不得出讓。(三)周密編制土地出讓方案。土地出讓方案應包括擬出讓地塊的位置、空間范圍、用途、面積、年限、出讓方式、出讓時間、土地使用條件、出讓起始價、起叫價、底價確定原則等內容。經營性用地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商品住宅及含商品住宅的用地,一律以拍賣方式公開出讓,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義予以規避。市、縣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必須組織擬出讓宗地的地價評估,評估機構應獨立出具土地估價報告并嚴格履行電子備案程序。土地出讓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前應書面征求城市規劃等相關部門意見,各部門的書面意見同土地出讓方案一并報送。二、堅持土地出讓集體決策(四)嚴格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土地出讓方案審批必須采取集體會審方式。以會議方式集體決策的,主要領導末位表態,以無記名投票方式確定。商業、娛樂、旅游、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出讓,不得違法違規設定準入許可、競買人資質限定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性條件。市、縣人民政府及相關部門招商引資項目的投資協議或招商協議不得與土地出讓的相關內容掛鉤,嚴禁以事先的會議紀要、簽訂的投資協議或招商協議等為依據量身定制土地出讓方案,倒置土地出讓決策程序。(五)嚴格土地出讓底價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應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前1個小時內,由當地政府組織專門決策小組,按照土地出讓方案確定的原則集體確定,并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前嚴格保密。嚴禁泄露競買人信息和出讓底價。拍賣出讓可采取無底價方式,其起叫價即為土地出讓底價。對底價確定的過程及結果,應納入集體決策的記錄文件,存檔備查。三、完善土地出讓交易制度(六)規范土地出讓信息發布和報名環節。土地出讓公告必須于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20日發布,土地出讓結果必須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公布。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公告及土地出讓結果除在當地土地有形市場或指定的場所、地方或省級主流媒體上公開發布外,必須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四川土地礦權交易信息網和四川省公共資源交易信息網上公開。對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申請人一視同仁,不允許以任何理由阻礙報名。在公告報名有效工作時間內,必須有專人值班受理。(七)推進土地出讓交易環節改革。各地要結合實際,采取土地交易機構進場交易、公共資源交易機構受委托組織交易等多種方式,將土地出讓交易環節納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實施。各縣(市、區)除工業用地外的土地出讓,原則上進入所在市(州)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情況特殊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研究確定并報省人民政府備案。(八)完善土地出讓合同內容。土地出讓成交后,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簽訂出讓合同,受讓人逾期不簽訂合同的,出讓人應終止供地、不退還定金。土地出讓合同應嚴格約定交地時間、開竣工時間、容積率等規劃條件、價款及繳納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出讓價款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年,可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分期付款的,首次繳納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讓價款的50%且繳納期限不得超過1個月。對工業用地改變用途的,必須明確約定由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權,重新按規定程序出讓。(九)開展土地出讓網上交易試點。各地應積極穩妥開展土地網上交易試點,探索在公共資源交易等平臺上進行網上土地招標拍賣掛牌競買申請、資格審查、報價、競價、成交確認等環節的信息技術和方法,制定網上交易規范,建立網絡運行安全和風險防范機制。四、強化土地出讓監管(十)規范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調整。土地出讓后,原則上不允許調整既定規劃條件,確需調整土地用途、容積率指標的,必須符合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并經政府常務會議審議決定。調整前和調整后的內容必須在批準調整后5日內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20日。(十一)嚴格實行土地出讓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地要建立土地出讓價款繳納提醒、備案制度。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時繳納的外,要嚴格按照合同約定收取違約金。未按出讓合同約定繳清全部土地出讓價款及違約金的,不得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也不得按出讓價款繳納比例分割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土地出讓收入全額繳入地方國庫,通過地方基金預算安排支出。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不得以任何名義減免土地出讓價款,也不得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獎勵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更不得以任何方式讓企業參與土地出讓收益分成。(十二)健全土地利用動態巡查制度。各地要采取建設項目用地信息公示、項目開竣工申報、現場核查、竣工驗收、土地開發利用履約保證金、定期通報、建立誠信檔案等方式,切實加強出讓土地開發利用的全程監管,督促用地者嚴格按照合同約定開發利用土地。對競得土地后不及時簽訂成交確認書或出讓合同、未按合同約定及時開竣工、未按合同約定用途或開發利用條件建設的,要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向社會公示,并納入企業不誠信檔案。(十三)堅決查處違紀違法出讓土地行為。全省各級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財政、監察等部門,要按照職能職責加強監督檢查,以規范土地出讓行為為重心,針對土地用途、容積率等規劃條件的確定及其執行情況、競買條件的設置、出讓方式的選擇、出讓底價的確定、土地出讓收入管理等重點和關鍵環節,及時發現、堅決制止并依法嚴肅查處違紀違法行為。對違紀違法問題多發高發地區,要對主要領導嚴格實行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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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月01日
2015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訂)(1993年12月29日通過根據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 《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于2014年3月1日起實施 ) 目錄第一章總則第二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一節設立第二節組織機構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第四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一節設立第二節股東大會第三節董事會、經理第四節監事會第五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一節股份發行第二節股份轉讓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七章公司債券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十三章附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第四條公司股東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第五條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第六條設立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分別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設立條件的,不得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應當在公司登記前依法辦理批準手續。公眾可以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查詢公司登記事項,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提供查詢服務。第七條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公司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營業執照應當載明公司的名稱、住所、注冊資本、經營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項。公司營業執照記載的事項發生變更的,公司應當依法辦理變更登記,由公司登記機關換發營業執照。第八條依照本法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依照本法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樣。第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條件。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變更前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第十條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第十一條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有約束力。第十二條公司的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第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辦理變更登記。第十四條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第十五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對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第十七條公司必須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加強勞動保護,實現安全生產。公司應當采用多種形式,加強公司職工的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素質。 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第十九條在公司中,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二十一條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二十二條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第二章  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第一節設立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五)有公司住所。第二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由五十個以下股東出資設立。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五)股東的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六)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股東應當在公司章程上簽名、蓋章。第二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七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法律、行政法規對評估作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二十八條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第二十九條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三十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第三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應當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公司注冊資本;(四)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五)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股東的出資額;(三)出資證明書編號。記載于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第三十三條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 求公司提供查閱。第三十四條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二節組織機構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三十七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并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第三十八條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規定行使職權。第三十九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第四十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一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四十二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十三條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四十五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第四十六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四十七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四十八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四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對經理職權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第五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第五十二條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監事會成員低于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五十三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五十四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五十五條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五十六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三節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別規定第五十七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自然人股東或者一個法人股東的有限責任公司。第五十八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第五十九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第六十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第六十一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所列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六十二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第四節國有獨資公司的特別規定第六十四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適用本節規定;本節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第一節、第二節的規定。本法所稱國有獨資公司,是指國家單獨出資、由國務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權本級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有限責任公司。第六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訂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第六十六條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會,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行使股東會職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公司董事會行使股東會的部分職權,決定公司的重大事項,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和發行公司債券,必須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決定;其中,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解 散、申請破產的,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前款所稱重要的國有獨資公司,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確定。第六十七條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行使職權。董事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董事會成員中指定。第六十八條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依照本法第五十條規定行使職權。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第六十九條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經濟組織兼職。第七十條國有獨資公司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但是,監事會成員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從監事會成員中指定。監事會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職權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三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七十二條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十五條自然人股東死亡后,其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第一節設立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五)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六)有公司住所。第七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公司。募集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會公開募集或者向特定對象募集而設立公司。 第七十八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第七十九條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公司籌辦事務。發起人應當簽訂發起人協議,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和義務。第八十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應當載明下列事項:(一)公司名稱和住所;(二)公司經營范圍;(三)公司設立方式;(四)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五)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六)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監事會的組成、職權和議事規則;(九)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十)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十二)股東大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八十二條發起人的出資方式,適用本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第八十三條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并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發起人不依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應當按照發起人協議承擔違約責任。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后,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第八十四條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八十五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必須公告招股說明書,并制作認股書。認股書應當載明本法第八十七條所列事項,由認股人填寫認購股數、金額、住所,并簽名、蓋章。認股人按照所認購股數繳納股款。第八十六條招股說明書應當附有發起人制訂的公司章程,并載明下列事項:(一)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二)每股的票面金額和發行價格;(三)無記名股票的發行總數;(四)募集資金的用途;(五)認股人的權利、義務;(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時認股人可以撤回所認股份的說明。第八十七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由依法設立的證券公司承銷,簽訂承銷協議。第八十八條發起人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應當同銀行簽訂代收股款協議。代收股款的銀行應當按照協議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繳納股款的認股人出具收款單據,并負有向有關部門出具收款證明的義務。第八十九條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三十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創立大會由發起人、認股人組成。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三十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第九十條發起人應當在創立大會召開十五日前將會議日期通知各認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創立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發起人關于公司籌辦情況的報告;(二)通過公司章程;(三)選舉董事會成員;(四)選舉監事會成員;(五)對公司的設立費用進行審核;(六)對發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財產的作價進行審核;(七)發生不可抗力或者經營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直接影響公司設立的,可以作出不設立公司的決議。創立大會對前款所列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第九十一條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第九十二條董事會應于創立大會結束后三十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下列文件,申請設立登記:(一)公司登記申請書;(二)創立大會的會議記錄;(三)公司章程;(四)驗資證明;(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的任職文件及其身份證明;(六)發起人的法人資格證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證明;(七)公司住所證明。以募集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核準文件。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第九十四條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一)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二)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第九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折合的實收股本總額不得高于公司凈資產額。有限責任公司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資本公開發行股份時,應當依法辦理。第九十六條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第九十八七條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第二節股東大會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第九十九條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第一百條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一條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條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應當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發行無記名股票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三十日前公告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審議事項。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十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于股東大會職權范圍,并有明確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股東大會不得對前兩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應當于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將股票交存于公司。第一百零三條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一百零四條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第一百零五條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本法所稱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第一百零六條股東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托書,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第一百零七條股東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主持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當與出席股東的簽名冊及代理出席的委托書一并保存。第三節董事會、經理第一百零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五人至十九人。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本法第四十六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本法第四十七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第一百零九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以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檢查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副董事長協助董事長工作,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履行職務;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履行職務。第一百一十條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會議。董事會召開臨時會議,可以另定召集董事會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時限。第一百一十一條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第一百一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中應載明授權范圍。董事會應當對會議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第一百一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本法第五十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經理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經理。第一百一十四條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第一百一十五條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過子公司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供借款。第一百一十六條公司應當定期向股東披露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從公司獲得報酬的情況。第四節監事會第一百一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于三人。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監事會設主席一人,可以設副主席。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本法第五十三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第一百一十八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于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一百一十九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第五節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第一百二十條本法所稱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百二十一條上市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一百二十二條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一百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第一百二十四條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 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發行和轉讓第一節股份發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股份有限公司的資本劃分為股份,每一股的金額相等。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第一百二十六條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同次發行的同種類股票,每股的發行條件和價格應當相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所認購的股份,每股應當支付相同價額。第一百二十七條股票發行價格可以按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第一百二十八條股票采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公司成立日期;(三)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四)股票的編號。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第一百二十九條公司發行的股票,可以為記名股票,也可以為無記名股票。公司向發起人、法人發行的股票,應當為記名股票,并應當記載該發起人、法人的名稱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戶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記名。第一百三十條公司發行記名股票的,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各股東所持股份數;(三)各股東所持股票的編號;(四)各股東取得股份的日期。發行無記名股票的,公司應當記載其股票數量、編號及發行日期。第一百三十一條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本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第一百三十二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東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第一百三十三條公司發行新股,股東大會應當對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一)新股種類及數額;(二)新股發行價格;(三)新股發行的起止日期;(四)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第一百三十四條公司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公開發行新股時,必須公告新股招股說明書和財務會計報告,并制作認股書。本法第八十八條、第八十九條的規定適用于公司公開發行新股。第一百三十五條公司發行新股,可以根據公司經營情況和財務狀況,確定其作價方案。第一百三十六條公司發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須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公告。第二節股份轉讓第一百三十七條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第一百三十八條股東轉讓其股份,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者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第一百三十九條記名股票,由股東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股東名冊。股東大會召開前二十日內或者公司決定分配股利的基準日前五日內,不得進行前款規定的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但是,法律對上市公司股東名冊變更登記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四十條無記名股票的轉讓,由股東將該股票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第一百四十一條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向公司申報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變動情況,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 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第一百四十二條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后,屬于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于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后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第一百四十三條記名股票被盜、遺失或者滅失,股東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請求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該股票失效后,股東可以向公司申請補發股票。第一百四十四條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上市交易。第一百四十五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第六章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第一百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二)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三)擔任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董事、監事或者聘任高級管理人員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本條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應當解除其職務。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一百四十八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第一百四十九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五十條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要求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列席并接受股東的質詢。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如實向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不得妨礙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職權。第一百五十一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一百八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的情形的,前述股東可以書面請 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前款規定的股東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的,前款規定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本條第一款規定的股東可以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章公司債券第一百五十三條本法所稱公司債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還本付息的有價證券。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第一百五十四條發行公司債券的申請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后,應當公告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一)公司名稱;(二)債券募集資金的用途;(三)債券總額和債券的票面金額;(四)債券利率的確定方式;(五)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六)債券擔保情況;(七)債券的發行價格、發行的起止日期;(八)公司凈資產額;(九)已發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債券總額;(十)公司債券的承銷機構。第一百五十五條公司以實物券方式發行公司債券的,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并由法定代表人簽名,公司蓋章。第一百五十六條公司債券,可以為記名債券,也可以為無記名債券。第一百五十七條公司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置備公司債券存根簿。發行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下列事項:(一)債券持有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二)債券持有人取得債券的日期及債券的編號;(三)債券總額,債券的票面金額、利率、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四)債券的發行日期。發行無記名公司債券的,應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債券總額、利率、償還期限和方式、發行日期及債券的編號。第一百五十八條記名公司債券的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建立債券登記、存管、付息、兌付等相關制度。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債券可以轉讓,轉讓價格由轉讓人與受讓人約定。公司債券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證券交易所的交易規則轉讓。第一百六十條記名公司債券,由債券持有人以背書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轉讓;轉讓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記載于公司債券存根簿。無記名公司債券的轉讓,由債券持有人將該債券交付給受讓人后即發生轉讓的效力。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并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在債券上標明可轉換公司債券字樣,并在公司債券存根簿上載明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數額。第一百六十二條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的,公司應當按照其轉換辦法向債券持有人換發股票,但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第一百六十四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財務會計報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制作。第一百六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依照公司章程規定的期限將財務會計報告送交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二十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第一百六十六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有限責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違反前款規定,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股東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潤。第一百六十七條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為公司資本公積金。第一百六十八條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一百六十九條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決定。公司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第一百七十條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第一百七十一條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資、減資第一百七十二條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設合并。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兩個以上公司合并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并,合并各方解散。第一百七十三條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四條公司合并時,合并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并后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第一百七十五條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條公司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一百七十七條公司需要減少注冊資本時,必須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第一百七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本法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認購新股,依照本法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繳納股款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一百七十九條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一條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情形的,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依照前款規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責任公司須經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須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第一百八十二條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 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一百八十四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一)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二)通知、公告債權人;(三)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四)清繳所欠稅款以及清算過程中產生的稅款;(五)清理債權、債務;(六)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七)代表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第一百八十五條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債權人申報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第一百八十七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八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一百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一百九十條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依照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實施破產清算。第十一章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第一百九十一條本法所稱外國公司是指依照外國法律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公司。第一百九十二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向中國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屬國的公司登記證書等有關文件,經批準后,向公司登記機關依法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審批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一百九十三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必須在中國境內指定負責該分支機構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該分支機構撥付與其所從事的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對外國公司分支機構的經營資金需要規定最低限額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第一百九十四條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其名稱中標明該外國公司的國籍及責任形式。外國公司的分支機構應當在本機構中置備該外國公司章程。第一百九十五條外國公司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不具有中國法人資格。外國公司對其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第一百九十六條經批準設立的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境內從事業務活動,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不得損害中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第一百九十七條外國公司撤銷其在中國境內的分支機構時,必須依法清償債務,依照本法有關公司清算程序的規定進行清算。未清償債務之前,不得將其分支機構的財產移至中國境外。第十二章法律責任第一百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對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的公司,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 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公司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第一百九十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第二百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一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在法定的會計賬簿以外另立會計賬簿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二條公司在依法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等材料上作虛假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三條公司不依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取的金額,可以對公司處以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四條公司在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依照本法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進行清算時,隱匿財產,對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公司處以隱匿財產或者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五條公司在清算期間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第二百零六條清算組不依照本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退還公司財產,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第二百零七條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提供虛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記機關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過失提供有重大遺漏的報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處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并可以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吊銷營業執照。承擔資產評估、驗資或者驗證的機構因其出具的評估結果、驗資或者驗證證明不實,給公司債權人造成損失的,除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外,在其評估或者證明不實的金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登記機關的上級部門強令公司登記機關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予以登記,或者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登記申請不予登記的,或者對違法登記進行包庇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百一十條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義的,或者未依法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義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締,可以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百一十一條公司成立后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后自行停業連續六個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營業執照。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法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百一十二條外國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擅自在中國境內設立分支機構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或者關閉,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第二百一十三條利用公司名義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違法行為的,吊銷營業執照。第二百一十四條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的,其財產不足以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第二百一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三章附則第二百一十六條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一)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二)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三)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四)關聯關系,是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但是,國家控股的企業之間不僅因為同受國家控股而具有關聯關系。第二百一十七條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適用本法;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第二百一十八條本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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